防洪基金如何计算

2024-05-19 05:02

1. 防洪基金如何计算

  根据通知>>(苏政发[1999]46号)规定:

工业、交通、农业等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征收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1‰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0.6‰征收;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1‰征收

其行业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于跨行业经营企业涉及同征收标准应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能别核算高适用征收标准

事业单位其经济组织按营业收入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营业额

城镇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1‰征收确定营业收入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固定工资性收入职职工每每缴纳10元

防洪基金如何计算

2. 防洪基金如何计算

(一)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或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3. 防洪基金是一种怎样的收费它?就是水利建设基金吗?

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需交!
金融保险投资类行业(不是银行)的,利息和保费总收入*0.6‰,其他收入,按1‰;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城乡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防洪基金不等于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范围大一些的!!!

防洪基金是一种怎样的收费它?就是水利建设基金吗?

4.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政府——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5. 防洪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首先计提防洪费不是税率,而是征收率,具体标准(各地方有不同规定):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适当减免);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收取。价格调节基金

防洪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6.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政府——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